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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后被燒成鐵架的別克GL8
事故認定書顯示此次自燃系駕駛室前側電氣故障引發
5月5日下午4時40分,解女士于2019年6月10日購買的別克GL8在鄭州市高新區蓮花街與西四環交叉口附近自燃,數分鐘后,一輛購買不到一年的新車被燒成鐵架。5月18日,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消防救援大隊開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鑒定此次自燃事件的結果為:系駕駛室前側電氣故障引發。
從5月18日至今,車主解女士多次從老家往返鄭州試圖盡快處理賠償事宜,但是目前仍未有實質性進展。
□東方今報·猛犸新聞記者 劉繼忠 ■巫曉/文圖
不到一年新車自燃,艱難維權之路開啟
5月5日下午4時40分,在鄭州市高新區蓮花街與西四環交叉口附近,解女士的一輛別克GL8商務車在行駛途中,車輛的中控臺突然冒起黑煙,等發現車輛著火時為時已晚,當時駕駛車輛的楊先生說,從發現著火到車輛完全被燒壞,一共持續了2分鐘左右,后來消防隊員來到后將火撲滅,但是車卻早已被燒成了框架。
事發至今已經半月有余,解女士一直奔波于此事,她告訴記者,車輛剛自燃的時候,駐馬店威佳4S店(駐馬店市威佳浩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此事一直找不到“能說話的人”。隨后4S店表示,“需要等到消防出具鑒定報告后再進一步協商”。5月18日,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火災事故鑒定報告后,解女士找到4S店協商問題,對方表示:“需要3個工作日后回復。”
5月26日,記者再次聯系到解女士,她告訴記者,目前因為車輛自燃,“我已經跑了3趟鄭州,對方給出三種解決方案:一是可以賠償18萬元;二是給一輛同級別的二手車;三是買一輛低檔次的新車需要加價2萬元,但是稅費等自己解決。”
對于這幾種方案,解女士并不太滿意,她說:“我總價將近30萬買的新車,開了不到一年,上面的解決方案并不公平。”
采訪中解女士提到,5月25日,她在與威佳4S店一名工作人員溝通時,對方說“不行你可以走法律程序”,對此解女士認為,自己作為受害者,4S店的處理態度讓人心寒。
別克GL8自燃不新鮮,唐山車主的新車4個月發生自燃
作為上海通用汽車的旗艦產品,別克GL8曾被稱為“陸上公務艙”。然而這么一款針對家庭市場的車型,駕駛中車輛自燃是否是偶然現象?在查詢資料中,記者發現,近年來別克GL8車型自燃的現象并非少數。
今年3月15日晚6:30,《華晨商報》報道,在沈陽市和平區和平南大街一輛別克新款GL8發生自燃,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車輛被燒成“空架”。
《北京晚報》曾公開報道,2018年5月31日上午9點左右,朝陽區東大橋路由南向北方向,一輛別克GL8車在行駛過程中突然冒起黑煙,車內3名男乘客迅速逃離,黑煙越冒越大將車引燃,未造成人員傷亡。
2019年6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起民事判決書,其中原告付某、李某對唐山市四聯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沈陽)北盛汽車有限公司提起訴訟。2016年二人購買的別克牌GL8多用途乘用車在停放時發生自燃,車輛自燃時間距離買車時間僅為4個月。經公安消防部門認定,起火原因為“起火部位位于發動機艙內前部偏右,火災原因不明”。法院在判決中表述稱:該車在整車質保期內發生燃燒事故,現無證據證明系人為縱火或李某的過錯導致,故可以認定該車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即該車存在產品質量缺陷。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上汽通用公司未就免責事由提供充足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終法院判決:上汽通用(沈陽)北盛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賠償款269149.57元。
記者查詢上海通用汽車官網以及其他相關網站,對于全國發生的別克GL8車輛自燃的事件,未看到一條關于官方發布的相關報告。
同批次車
是否也存在質量問題?
在解女士提供的信息中明確寫著,她所購買的車生產企業為“上汽通用(沈陽)北盛汽車有限公司”,生產日期為2019年3月26日。
記者在企查查中看到,從2018年1月份至今,中國裁判文書網所公布的關于“產品責任糾紛案由被起訴”的12份裁判文書中,8份與“上汽通用(沈陽)北盛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汽車自燃有關,其中包括GL8、科魯茲、雪佛蘭科帕奇等品牌。據上汽通用汽車官網公布消息,上汽通用(沈陽)北盛汽車有限公司是其四大生產基地之一。
5月27日,記者聯系解女士后了解到,目前針對其車自燃一事如何賠償,仍未達成一致。但是針對其接受媒體采訪的事情,威佳集團工作人員已經發出警告:“不要再找媒體了。”
針對此事,記者分別聯系了駐馬店威佳4S店的杜姓經理,他告訴記者,關于解女士的GL8自燃一事,雖然消防部門已經給出了鑒定,但是還需要等廠家鑒定,“對于消防部門的鑒定,也不是說不承認,也不是說承認。”而記者問其消防部門給予的鑒定結果“前側電氣故障”是否意味著車輛存在質量問題,杜經理不予正面回答。
對此,記者再次聯系了威佳集團客服,對于解女士的數次反饋,一名工作人員稱:“在后臺沒有查到解女士的相關信息。”隨后記者追問:針對此次事故,除了解女士的車之外,同批次的GL8車輛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客服人員沒有回答,表示:“有消息了會給記者回復。”但是截止到發稿時,記者并未得到回復。
律師:
車輛仍在三包期內,如排除外來火源說明車存在質量問題
對于解女士的遭遇,從現有法律的角度上講,如何處理會更加公平?對此記者聯系了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張少春律師解讀此事。
張少春律師分析認為,從法律角度來看,車主與4s店存在買賣合同關系,4s店有義務保障產品質量符合標準。本案中,車主購買新車不到一年,仍在三包期內,根據我國汽車三包有關規定,如果消防部門的鑒定結論排除了“外來火源”因素(比如人為故意),那么就說明該車存在質量問題,4s店應當依法承擔更換新車賠償損失等法律后果。張律師建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車主可依法起訴至法院維權。
該起事件的最終處理結果是什么?作為牽涉到此事的銷售和汽車生產企業,威佳集團和上汽通用(沈陽)北盛汽車有限公司有沒有必要對此事進行科學分析,找出原因,向每一位GL8車車主公開信息?記者將持續關注。